条款 > 隐私政策

跳转到主要内容

东方之星物流 - Orient Star Logistics LOGO 东方之星物流 - Orient Star Logistics LOGO

条款

Orient Star Logistics(以下简称“公司”)为了保护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公司服务”)的个人(以下简称“用户”或“个人”)的个人信息(以下简称“个人信息”),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以下简称“信息通信网络法”)等相关法律,并为能够迅速且顺利地处理服务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特此制定个人信息处理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公司通过本隐私政策,向用户告知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如何被使用、为了保护个人信息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及公司如何处理这些信息。

如果公司修改了隐私政策,将通过网站公告(或单独通知)进行通知。


■ 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
公司为了进行服务使用统计、分析、检查及防止不正当使用等,收集以下信息。
(不正当使用是指破坏服务正常运营的行为等。)
ο 必须收集项目:访问日志、Cookie、访问IP信息
ο 个人信息收集方式:用户使用公司服务时

公司为申请报价服务收集以下个人信息:
ο 收集项目:姓名、电子邮件、联系方式
ο 个人信息收集方式:用户在报价申请时输入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
公司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ο 履行服务提供的合同
ο 提供报价信息


■ 个人信息的保留及使用期限
公司原则上在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达成后会立即销毁该信息。然而,如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保留,公司的个人信息将按相关法律要求保留一定期限。

ο 在报价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及内容
保留依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
保留期限:5年
ο 访问日志、访问IP信息、服务使用记录
保留依据:通信秘密保护法
保留期限:3个月


■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公司原则上在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目的达成后会立即销毁该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如下:
ο 销毁程序
公司根据销毁原因选择需销毁的个人信息,并在得到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该信息。
ο 销毁方法
公司使用技术性方法销毁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使记录无法恢复,而将以纸质文件形式保存的个人信息通过碎纸机碎毁或焚烧销毁。


■ 个人信息泄露等的措施
公司一旦发现个人信息的丢失、被盗、泄露(以下简称“泄露等”)事件,将不迟延地通知该用户以下事项,并向韩国通信委员会或韩国互联网与安全局报告:
1. 泄露等的个人信息项目
2. 泄露等发生的时间
3. 用户可采取的措施
4. 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等的应对措施
5. 用户可咨询的部门及联系方式

■ 个人信息泄露等的措施例外
公司在无法联系到用户的情况下(如用户的联系方式无法获得),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上发布通知,进行为期30天以上的公告,作为替代措施。


■ 如何设置Cookie偏好
用户可以选择是否允许Cookie。因此,用户可以通过浏览器设置来允许或阻止Cookie。
- Edge:浏览器右上角设置菜单 > Cookie和网站权限 > 管理和删除Cookie和网站数据
- Chrome:浏览器右上角设置菜单 > 隐私和安全 > Cookie和其他网站数据
- Whale:浏览器右上角设置菜单 > 隐私保护 > Cookie和其他网站数据


■ 公司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公司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指定了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ο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姓名:洪吉东
职务:CEO
电话号码:02-1234-1234
电子邮件:email@gmail.com

ο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洪吉东
职务:CEO
电话号码:02-1234-1234
电子邮件:email@gmail.com


■ 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
1. 信息主体可以通过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与安全局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机构申请争议解决或咨询。对于其他个人信息侵害的举报和咨询,请联系以下机构:
  a.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www.kopico.go.kr / 1833-6972)
  b.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privacy.kisa.or.kr / 118)
  c. 大检察厅(www.spo.go.kr / 1301)
  d. 警察厅(cyberbureau.police.go.kr / 182)

2. 公司保障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并努力为因个人信息侵害而进行的咨询和损害赔偿提供帮助,如有举报或咨询需要,请联系第一段所提到的部门。

4.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个人信息的查阅)、第36条(个人信息的更正•删除)、第37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停止等)的规定,因公共机构的处置或不作为对权利或利益造成侵害的,受害人可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向行政诉讼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a. 中央行政复议委员会(www.simpan.go.kr / 110)


本政策自2025年1月20日起实施。